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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立法

   日期:2006-12-19     作者:农脉网    浏览:254    评论:0    
核心提示: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这是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分组审议的《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中的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连续两年赢利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法将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股份,用于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对企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以与所在企业订立合同,以现金或者股权形式取得分红;以股权形式分红的,经认定可以办理股权登记。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他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具体为: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他人实施的,单位应当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企业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在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主要完成人可以按规定提取适当比例作为报酬;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或者通过期权、期股的形式实行奖励;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以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3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其后3年,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0%的股权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所得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条例(草案)》还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与本单位达不成科技成果转化协议的,可以向设区的市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可以从转化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提取10%至20%的净收入返还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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